02-2776-3899 jyhher@eaccount.com.tw 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46號10樓

個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除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外,也要申報營業稅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除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外,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即屬以銷售不動產為業,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請不動產仲介公司及地政士於受委託辦理不動產買賣登記時亦提醒民眾注意。

 詳細內容

因調職而轉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20%優惠稅率規定之適用

個人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興建完成前,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轉售該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稅率為20%規定之適用。

 詳細內容

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移轉與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

民眾詢問,個人打算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農業用地,出售對象為公司,是否可以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詳細內容

提醒民眾注意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設籍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適用自用住宅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設籍相關規定。

 詳細內容

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制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如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稽徵機關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詳細內容
COPYRIGHT © 2017 JYH HER CPAS ALL RIGHTS RESERVED.